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科研课题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整体水平和效益,深入推进“科研兴教”战略,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现依据省、市课题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省、市、县立项的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及在我县推广的课题研究成果。
第三条 研究立项的课题,必须以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肥西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教育局领导下的全县教育科研工作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简称规划办公室),设在县教研室。负责全县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审批、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肥西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全县教育科研学术咨询、评议和鉴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全县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指南;
(二)负责对申请列入教育科学规划的研究课题进行评审;
(三)检查与指导全县教育科学重点课题研究工作;
(四)负责对全县教育科学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
(五)承担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评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国家、省、市级课题申报、中期管理和督查工作;
(七)举办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第六条 肥西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县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学科规划具体组织工作;
(二)负责组织课题评审工作;
(三)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四)负责检查课题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负责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
(六)负责全县教育教学优秀成果、优秀教育论文评选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协调学科规划组工作,并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八)负责组织举办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九)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课题立项原则
第七条 提倡从教育教学实际出发,选择以校为本的教育科研课题进行立项。
(一)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实践价值的课题;
(二)对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针对性强或预期成果应用范围大的课题;
(三)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决策提供理论依据、科学论证的课题;
(四)发展前景广,或有创见性、探索性的研究课题;
(五)对教育科学建设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课题;
(六)对学科研究、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有重大创新和改进的研究课题;
(七)对提高全县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有价值的课题。
第八条 课题立论根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合理,内容具体,步骤清楚,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条件。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一切条件。
第四章 选 题
第十条 依据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指南进行选题,课题指南一般每5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2年组织一次课题备案。
第十一条 少数由上级布置的急需研究重大课题,由领导小组单独审定并下达立项。
第五章 申报和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项目申请。申请学校或个人必须做好前期研究准备,认真填写《肥西县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在截止日期前报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人所在学校对课题审核同意后,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在课题批准后,要提供条件与方便,督促按计划实施。课题采取定期受理、评审的办法,每年5月组织申报,7月集中审批,申批通过的课题在肥西教研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备案。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每个课题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内承担或负责的课题一般不得超过一项(含高于县级立项课题),没有完成已承担的县级及以上课题研究任务者,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否则,须由两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人员书面推荐。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肥西县科研课题管理由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共同实施,接受学科组课题指导员的专业指导。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学校的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抽查。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全权负责课题的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课题负责人及课题主要参与者的学校应在时间、经费、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考核承担教育科研课题的教学人员时,应将参加研究工作的工作量、工作表现和成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立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开题情况上报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课题的重要活动和阶段成果,应及时上报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进行中,本年度研究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半年工作安排计划,课题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课题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报告应有该年度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批,上报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的;
(二)改变课题名称的;
(三)改变成果形式的;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的;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的;
(六)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的;
(七)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的;
(八)课题研究中确实需要增加研究人员。,但课题进行一半(以研究全程时间计算)后,不得再增加任何新的课题研究人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不予结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撤消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三)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较低劣的;
(四)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五)违反课题研究规则的其它情况。
被撤消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后,填写《肥西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申请(审批)表》、《肥西县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书》,接受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附件、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上述材料应在鉴定前1个月内提交鉴定组。
第二十一条 鉴定组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由鉴定组代表填写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鉴定和验收所需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肥西县教育科研课题原则上2至3年为一个研究周期,课题研究工作会议2至3年召开一次。
第八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对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效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或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应积极采取措施宣传推广,及时向有关决策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所需经费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对于当年度国家、省、市、县立项的课题,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的奖励;接受验收并结题的国家、省、市、县立项课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肥西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肥西县教育局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