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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20-11-13 17:11:05 点击率:2742

合教〔2020119

关于公布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

“十不得”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

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市教育局制定了《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

二、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班和排座位;

三、不得随意占用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课程;

四、不得超过规定布置过量课后作业;

五、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集体补课;

六、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七、不得举行周考、月考等超过规定次数的统一考试;

八、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九、不得因学生学业问题羞辱其家长;

十、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批改作业。

学校、班主任或者教师实施上列“十不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撤销涉及学校的示范学校、特色学校等荣誉称号;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资格;取消2年内申报民办学校奖补资金资格。

2.对涉及的校长、分管校领导进行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对负有责任的班主任、教师等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资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符合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本文件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1026印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FGS-2020-105


审核:李 

责编:朱孝胜

编辑:唐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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